基本案情
2018年5月5日晚上11:50,山东籍空姐李某在执行完航班任务后,在郑州航空港区通过滴滴叫了一辆车赶往市里。出门前李某还通过网站预定了郑州到老家济南的卧铺车票。
在车上,李某向同事发微信称,“司机是个变态,说我长得特别美,特别想亲我一口”。一段时间后,同时不放心,再次拨打她的电话,李某一连说了三声“没事了”,随后挂断了电话。
当晚,李某遇害。
2018年5月8日,警方告知家属,李某的遗体被找到,身中多刀。
2018年5月10日,警方已经锁定案件嫌疑人——滴滴顺风车司机刘某,正在全力展开抓捕。
2018年5月12日,警方经过DNA样本鉴定犯罪嫌疑人刘某华已死亡。
李某能否申请工伤?
目前来看,警方锁定的嫌疑人已确定死亡;另一方面,受害人家属因此遭受的精神和经济损失谁来赔偿,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面对这个问题,很自然,大家的第一反应,是让凶手方来赔。这一点毫无疑问,但是,凶手是一个自然人,且有一句话说的好“这年头,要不是家里经济困难,谁出来跑滴滴啊?”,可见,滴滴司机一般家境不会是特别好,赔付能力有限。如果凶手的经济状况不足以弥补受害者家庭的精神和经济损失,能否申请工伤认定,通过社保基金和受害者生前工作单位获得一部分赔偿呢?
很遗憾,就我们现在掌握的案情来看,这种可能性无限接近于零。理由如下:
工伤,指的是职工因工作因素导致的伤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其中,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对照以上法条,我们不难发现,最接近本案案情的,莫过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第(三)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和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那么,本案中李某的遭遇,是否符合这两项情形呢?
我们先看第(三)项:
李某确实是遭遇暴力伤害而死亡,但是,案件发生的时间,是在其下班后;发生的地点是在从机场到市区的路上,也不能认定为工作场所;而遭遇伤害的原因,是因为滴滴司机刘某见色起意,并非因为李某履行工作职责导致。
所以,本案不符合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再看第(六)项:
李某所受伤害,确实是在下班途中,但是本案是属于暴力伤害的刑事案件,并非交通事故,因此也不符合第(六)项之规定。
所以,李某并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难以获得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