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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泡病假被炒,一审判公司赔6万,二审反转!

 


乾坤公司与罗茜于2008年10月27日建立劳动关系。


2016年6月21日,罗茜因腰椎病入院治疗至同年7月18日出院,出院医嘱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建议休息半年。


罗茜委托亲属向乾坤公司办理了3次病假手续,乾坤公司批准其病假至2016年8月19日。


罗茜从2016年8月22日起未到岗,对于罗茜是否办理后续请假手续双方各执一词。


2016年9月13日,乾坤公司以罗茜旷工违纪为由予以辞退。


公司事后发现罗茜微信朋友圈显示2016年8月7日至2016年8月17日罗茜在成都游玩。


2016年12月9日,罗茜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73,600元。


2017年1月11日,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56,813.60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罗茜患病,医疗机构建议休息半年,通过乾坤公司已批准罗茜的部分休假可以证实乾坤公司清楚知晓罗茜处于病休中,况且乾坤公司提交的关于规范病、事假流程的通知规定,乾坤公司有加强医疗期管理的义务,有在医疗期到期前15天书面通知罗茜作好工作安排的义务,乾坤公司无证据证实不批准罗茜继续病休,也无证据证实2016年9月9日向罗茜邮寄的限期到岗通知书罗茜收悉的情况下,对处于医疗期间的罗茜按旷工处理不妥。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罗茜在公司工作满5年以上10年以下,应享受6个月的医疗期,乾坤公司明知罗茜处于医疗期内,仍以旷工为由解除与被告罗茜的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故乾坤公司应支付罗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56,813.60元。


【公司上诉】


乾坤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罗茜未按乾坤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办理病假审批手续,且该病假事实虚假,与实际情况不符。


1.罗茜知晓乾坤公司的病假审批程序,2016年7月25日、2016年8月2日、2016年8月9日分别办理了三次病假审批,其后未再办理请假手续。2016年8月25日,乾坤公司向罗茜邮寄《限期到岗通知书》,要求其上班及办理请假手续,拒不履行则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公司规章制度的约定依法处理。次日罗茜收到《限期到岗通知书》但拒不履行上班及办理请假手续。


2.2016年7月25日和2016年8月9日的两张病假条的出具时间并非罗茜的就诊时间,且2016年8月7日至2016年8月17日罗茜在成都游玩(有被上诉人微信朋友圈截图及火车票为证),且出具假条的医生罗奇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均为中医,与罗茜所述的病情并不匹配,可见其根本没有去医院就诊,其病假条系伪造或弄虚作假,同时也可以证明罗茜根本没有生病。


【二审判决】


武汉中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本院对乾坤公司提交的新证据审查判断认为,因罗茜对乾坤公司提交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该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新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本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研判。


二审查明:罗茜向乾坤公司提交的三张编号分别为0043148、0043149、0043150的门诊诊断及病休证明书上的署名为“罗奇”的医师签名,非罗茜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医师罗奇的本人签字。上述三张病休证明书上加盖的武汉市普仁医院的“病假诊断专用章”真实,并在医院盖章记录本上有记载。一审庭审期间,乾坤公司当庭提供了上述三张病休证明书的原件,罗茜当庭提供了武汉市普仁医院(住院病案号:444627)的出院记录原件。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乾坤公司是否应向罗茜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56,813.6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2016年6月21日,罗茜因腰椎病在武汉市普仁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7月18日出院,虽出院医嘱中载明“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建议休息半年”,但该医嘱并不是劳动者自动享有半年医疗期的依据,根据乾坤公司有关职工病、事假的规章制度,罗茜应向乾坤公司提交医院收费单据、病历以及医院休假证明,填写休假审批单,向公司申请办理病假休假手续。


罗茜出院后亦按照该规定,委托亲属三次向公司提交了三份武汉市普仁医院的门诊诊断及病休证明书,分别申请办理了各一周的病休手续并获批,病休时间截止到2016年8月15日。


其后,罗茜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公司提交并办理了需要继续病休的相关凭证,亦未再回公司上班,乾坤公司据此于2016年9月13日以罗茜自2016年8月22日起连续旷工为由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乾坤公司上诉其无需向罗茜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813.60元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案号:(2017)鄂01民终5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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